民間借貸合法化初現曙光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我國信用體系中的一種非正規信用形式,因一直沒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處於地下活動狀態。直到8月15日中央銀行發佈的今年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正式提出「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才使人們看到了民間借貸合法化的曙光。
無論從我國信用體系自身發展的規律看,還是從我國經濟發展對金融活動的要求看,民間借貸從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陽光化」運作、由無合法身法走向合法經營,都是民間借貸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
第一,正規金融遺留下的市場空缺客觀上需要民間借貸去彌補。現代世界各國的信用體系如果按照信用主體劃分,雖然包括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國家信用、民間信用等各種信用形式,但都毫無例外地呈現出由銀行信用所主導的格局。我國信用體系的銀行主導特徵更為明顯,一個重要的表現就是銀行的間接信用所佔比重過大,事實上成為我國金融市場融資的主導力量。
但是,銀行信用作為最主要的正規金融活動,其融資的重點區域是城市而不是農村,其融資服務的對象是能夠帶來規模效益的大項目、大企業,而不是分散的農民、小生產者或小企業。這就必然使農村金融市場出現融資的「真空」。
第二,我國經濟發展中對民間借貸的現實需求客觀上要求為民間借貸「正名」。「三農」融資難、中小企業融資難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長期懸而未決的問題。儘管我國為解決這一問題採取過不少措施,但這些措施都沒有超出正規金融的範疇。然而,事實證明,這種僅僅在體制內由正規金融滿足「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做法並不是一種成功的嘗試。由於「三農」和小企業貸款規模小、風險大、抵押或擔保不足,難以滿足正規金融機構對貸款風險管理和追求盈利目標的要求,因此,正規金融機構對「三農」和小企業融資不可能產生很大興趣,特別是在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商業化改革進程不斷加快的背景下,正規渠道的金融供給進一步偏向城市,與普通農戶短期、小額為主的金融需求產生了嚴重錯位和矛盾。即使銀行願意貸款,繁雜的貸款手續、漫長的貸款審查週期、嚴格的貸款條件,也會使借款人望而卻步。
正因為如此,大量中小企業、個體企業、農民事實上只能主要依賴民間借貸來解決經營中的資金需求問題,民間借貸事實上成為解決這類資金需求的主渠道。有調查顯示,目前民間借貸規模有數千億元之巨,占正規金融貸款的4%到5%;花旗銀行的研究則認為,中國「地下金融」的規模已達9000億元;四川省社科院農村經濟研究所對農戶金融供求現狀的一項調查也表明,近80%的農戶獲得資金的方式是依靠民間借貸,接受過農業銀行和信用社貸款的農戶僅佔被調查農戶的22%。
這些調查數據充分說明,我國經濟中存在著對民間借貸的巨額現實需求,這就在客觀上要求必須為民間借貸「正名」。道理很簡單:既然民間存在著對這種「草根金融」的巨大需求,既然體制內的正規金融對這種民間融資需求「不屑一顧」,那就應該允許民間資金供應主體以合法的身份去實現與這種融資需求的對接。
第三,民間借貸合法化有利於構築防止資金流出農村的堤壩,可以形成農村資金的「堰塞湖」。可以說,在現有金融體制框架內,資金從農村流出是一種難以逆轉的必然現象。而阻止資金外流的重要方法就是允許體制外的民間借貸合法化。因為,在農村和農民難以通過正規金融進行融資,因而存在著對民間借貸的巨大需求的情況下,如果允許民間借貸合法經營,那些能夠提供資金供給的富有個人和農戶,就可以將資金以遠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價格貸給資金需求者,而不會將其資金存入作為農村資金「抽水機」的商業銀行。這就可以自然形成一個阻止農村資金流出的「堤壩」,使農村資金得以在「三農」領域進行封閉式循環,緩解新農村建設中資金不足的矛盾。
總之,毋庸置疑,民間借貸在我國都早已是客觀的存在,並一直在「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實,在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民間信用的陽光化早有先例,中國香港地區的《放債人條例》、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都是將民間借貸納入有效管理體系的很好例證。因此,早日推出中國的《放貸人條例》,盡快實現民間借貸合法化,也是推動我國信用體系走向成熟的明智之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