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做生意資金短缺,從好友周先生處借錢10萬元,不久秦先生不幸死亡。周先生討債無門,就將秦先生的兒子秦某訴至法院。10月20日,法院查明秦某繼承了秦先生的遺產,理應替父還債,遂判決秦某償還周先生借錢10萬元及其利息。
2008年8月,家住金鄉的秦先生向好友周先生借錢10萬元,用於收購儲存大蒜。雙方約定借錢期限為3個月,秦先生為周先生出具欠條一份,但借錢期限屆滿後秦先生未能還款。2009年5月,秦先生遭遇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周先生向秦先生的法定繼承人秦先生的父母、及其子秦某提出還款要求,秦先生的父母明確表示放棄對秦先生財產的繼承,秦某要求繼承遺產,但對借錢的真實性表示質疑,同時表示自己沒有能力償還秦先生遺留下來的債務。無奈,周先生只好將秦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秦某的父親秦先生生前從周先生處借錢10萬元未還,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故周先生要求債務人償還借錢於法有據。根據《繼承法》關於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的規定,秦某作為秦先生的繼承人,未放棄繼承權利,其即應依法在繼承遺產的金額內履行償還秦先生生前欠款的義務,故周先生要求秦某替父還債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根據以上,法院判決秦某償還周先生借錢本金10萬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