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向朋友老劉借錢投資,並出具了借條。不久前,老張去世。老劉拿著老張出具的欠條,將老張的妻兒告上法庭,要求還借錢。日前,倉山法院經審理,確認借錢的事實,認定老張生前債務應由兩名被告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今年6月,老劉向法院起訴,聲稱2007年1月朋友老張生前因炒股缺乏資金,向她借錢10萬元,並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了利息和還款期限。2007年底,老張要求延期還款。老劉同意後,老張在原借條上將借錢時間“2007”年直接改為“2008”年。去年底,老張最後付了一次利息。今年4月他去世了。
老劉找老張的妻子王某和兒子小張要求還款,遭到拒絕。老劉認為,他們是老張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責任償還老張生前借錢及利息。
倉山法院審理時,兩名被告辯稱,老張與老劉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他們要求法院鑒定借條。同時認為,借條上明顯有更改過的痕跡。小張提出,2007年股市大跌,照常理,老張不可能去借錢炒股。
在庭審中,由於兩名被告對借條提出異議,並要求對借條筆跡進行鑒定,法院予以同意。但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兩名被告並未向法庭提供鑒定樣本。為此,法院認為被告主自動放棄筆跡鑒定。法院對老許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經審理,法院認為,老許與老張之間債權債務關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受法律保護。兩名被告是老張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法院認為,老張生前借錢,應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王某負有連帶償還責任。老張死亡,小張已形成了繼承事實。庭審中,小張並沒有表示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為此,小張對父親借錢的債務,也負有連帶償還借錢責任。法院遂作出判決。